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还应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切实加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提高防范水害事故的能力。水患严重的矿井和小煤矿开采破坏严重地区要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矿井和相邻矿井的老空积水情况,否则不准生产。凡没有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矿井,一律不得组织生产。矿井、采区、掘进工作面周边采空区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一律不准生产作业。
三、切实落实煤矿探放水各项措施。煤矿企业必须由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前要认真收集有关水文地质资料,按照《
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探放老空水的最小水平距不得小于30米。探放水工必须持证上岗,不得用煤电钻、掘进放炮代替探放水。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报告并组织撤人。
四、认真落实雨季“三防”措施。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工作,认真排查各类隐患。要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和井下采空区密闭;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要构筑防洪设施,并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要停产撤人,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隐患排查不认真、防范措施不落实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的水害事故,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进行调查处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发挥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事故后约谈、通报、现场会和督办等形式,分析事故原因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举一反三,提出有效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防治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