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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4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4月6日,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事故当班井下共有70人,有58人安全升井,12人被困井下。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解救被困人员,实施通风救人、排水救人,科学救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目前,抢险救援仍在紧张进行。

  该矿属私营企业、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011年11月通过技改验收。矿井采用斜井开拓,走向长壁采煤,中央并列式通风,集中分段排水。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在掘进过程中掘透采空区积水。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明知存在老空积水,没有采取措施治理,急于组织生产,重生产、轻安全。二是该矿探放水措施不落实,没有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规定。三是该矿缺少安全防范意识,安排人员在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下部区域作业,致使发生透水事故后,人员无法撤离。四是该矿没有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的要求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五是当地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行动。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29号)要求,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防治水专项治理自查活动,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同时,要立即开展防治水专项治理的检查,对水患严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要重点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进行关闭。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对各地区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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