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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五条 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供销合作社活动的重要新闻、讲话,须经办公厅审核后报送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刊登;拟以总社名义公开发表或以总社领导署名的文章,须经办公厅审核后报送总社领导审定方可刊登;对全系统有重要影响、涉及总社重大活动或社会热点问题等文章,原则上须经办公厅会同有关部局审核后,方可公开发表。

第三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六条 建立总社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总社新闻发言人,必要时,以新闻发言人形式统一对外发布新闻。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或座谈会(以下简称发布会)的形式。发布会的内容除办公厅会同有关部局和单位提出外,也可由有关部局和单位提出,报总社或办公厅领导审定后,以总社、办公厅或部局的名义举办。未经办公厅统一安排,各部局、各单位不得以总社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总社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自行举办各种类型的新闻发布活动,实行办公厅备案制度。举办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办公厅新闻宣传处告知举办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范围等。举办单位要加强对新闻发布活动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第四章 新闻采访管理

  第八条 总社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由办公厅统一负责安排新闻单位的采访工作;总社各部局组织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可以由办公厅统一安排,也可由主办部局组织采访,但须报办公厅备案,新闻宣传稿件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审定。

  第九条 对总社领导的采访或约稿,新闻单位须提前报办公厅,并提交新闻单位介绍信和采访提纲,经总社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厅统一安排。采访后,以总社领导名义撰写的稿件、答记者问,或对总社领导的专访稿件,须经领导本人审定;以记者名义撰写的稿件须经办公厅或有关部局审定。

  对总社机关各部局领导或有关人员进行采访或约稿,新闻单位一般须向办公厅提出申请,由新闻处统筹安排,采访稿件须经被采访单位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刊登。

  在华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对总社有关部门或人员的采访、约稿,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外国记者的采访应当通过总社国际合作部初审,经总社有关部门同意后做出安排;对经批准来内地采访的港澳台记者的采访要求,应持欢迎态度,并在征得总社有关部门同意后,本着热情友好、积极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妥善安排,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工作纪律,注意内外有别。

第五章 总社媒体的管理

  第十条 总社主管的媒体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宣传和新闻出版的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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