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包括申购、赎回、买卖)状态是否正常。例如是否按事先设置的开关状态进行申购、赎回和买卖,以及是否因基金资产中个别成份股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赎回等情况;
(二)交易量(包括申购、赎回、买卖)是否异常放大;
(三)买卖价格与基金净值的比值以及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点位的比值是否异常放大;
(四)基金账户成份股与现金余额是否存在因成份股或现金不足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第(一)项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报告本所。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分析原因,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本所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所。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运营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购、赎回或者二级市场交易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发现基金管理公司传送的定义文件可能出现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配合本所分析原因,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立即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本所。
第五章 风险揭示与投资者教育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协同证券公司开展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积极参加本所举办的各项市场推广和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协助代办证券公司分别编制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其中应当重点揭示交易所交易基金产品特有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持续提高对于买入组合证券中现金替代部分证券等业务运作水平,积极了解各种类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高市场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