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运作团队负责制定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并进行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
基金运作团队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
(二)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人员;
(三)申购赎回清单的定义文件制作与传送事务人员(至少两名);
(四)实时风险监控人员;
(五)信息披露等事务管理人员;
(六)技术系统开发、运营及维护人员。
上述人员应实行至少双人备岗制度。除上述第(三)、(四)项人员可以由(一)、(二)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七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监督基金运作团队的运作和风险事务处置。
基金风险管理小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
(二)督察长;
(三)基金经理;
(四)运营负责人;
(五)技术负责人;
(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运营中,应当建立以下技术系统,提高业务运作的电子化程度:
(一)基金认购发行系统;
(二)基金估值与清算系统(包括现金替代退补款结算);
(三)基金投资管理系统(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代买卖系统);
(四)定义文件的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
(五)基金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系统;
(六)其他配套系统。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交易所交易基金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营制度,包括业务流程(应当涵盖所有环节的详细业务运作流程及每一步骤的具体操作内容)、运营规范等;
(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小组管理规范、运作团队管理规范、风险控制方案、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