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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第六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运作团队负责制定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并进行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

  基金运作团队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

  (二)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人员;

  (三)申购赎回清单的定义文件制作与传送事务人员(至少两名);

  (四)实时风险监控人员;

  (五)信息披露等事务管理人员;

  (六)技术系统开发、运营及维护人员。

  上述人员应实行至少双人备岗制度。除上述第(三)、(四)项人员可以由(一)、(二)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七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监督基金运作团队的运作和风险事务处置。

  基金风险管理小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

  (二)督察长;

  (三)基金经理;

  (四)运营负责人;

  (五)技术负责人;

  (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运营中,应当建立以下技术系统,提高业务运作的电子化程度:

  (一)基金认购发行系统;

  (二)基金估值与清算系统(包括现金替代退补款结算);

  (三)基金投资管理系统(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代买卖系统);

  (四)定义文件的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

  (五)基金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系统;

  (六)其他配套系统。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交易所交易基金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营制度,包括业务流程(应当涵盖所有环节的详细业务运作流程及每一步骤的具体操作内容)、运营规范等;

  (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小组管理规范、运作团队管理规范、风险控制方案、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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