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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基字〔2012〕8号)


各基金管理人:

  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运作,加强基金管理人的运营风险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的运营风险管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其运营风险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运营风险管理,是指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的防范、控制与处理。

  第四条 本所根据需要,可以对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运营风险管理提供指导、进行检查。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后一年内向本所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产品运作指标、业务制度、技术系统运行状态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人员、系统与制度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交易所交易基金运作团队和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新任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及相关后台运作人员应当在任职后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组织的运营风险管理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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