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气体燃料动力改造和检验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海船检〔2011〕420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
2011年7月2日,中国海事局在安徽芜湖组织召开了内河船舶气体燃料动力改造和检验工作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内河船舶气体燃料动力改造和检验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1年7月2日,中国海事局组织在安徽省芜湖市召开了“内河船舶气体燃料动力改造和检验工作研讨会”,来自中国海事局、长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安徽省船舶检验局、皖江船舶检验局、安徽航运商会、芜湖市地方海事局、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中油嘉润天然气有限公司、嘉润动力有限公司、芜湖市红日航运有限公司、安徽中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有关设计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名单附后)o会议听取了芜湖市地方海事局、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中油嘉润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船舶气体燃料动力改造技术应用、安全保障和船舶动力改造、LNG供应规划布点等情况的汇报;听取了中国船级社关于《气体燃料动力船舶检验指南》研究和制订情况的汇报,现场参观了已改造完成并正在试运行“红日166”轮。与会代表经过讨论,形成纪要如下:
一、船舶气体燃料动力改造项目,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加强船舶气体燃料动力改造和检验工作的研究很有必要。
二、加快船舶气体燃料动力改造技术应用、安全保障等问题的研究,尽快出台相关管理法规和检验规范,保障船舶气体燃料动力改造、检验和运行监管有法可依,促进该项目健康、持续发展。
三、相应管理法规和检验规范出台前,船舶气体燃料动力改造项目不宜大规模推进。为积累经验,可适当扩大试点。试点应选择一些管理规范的船舶公司,其改造的船舶应是技术状况好、有代表性的船型,尽可能选择新建造船舶进行试验。申请试点业主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试点方案,在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试点船舶的设计、新建、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LNG动力船舶营运前,船员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