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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2011年10件旅游案例的通报

  四、浙江A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点案
  【案由】2011年6月30日,杭州某媒体刊登了一则《不购物就是坏游客,出门就要被车撞,浙江A旅行社地接导游恶语伤人》新闻,曝光浙江A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海洋公园双飞五日游”旅游团,涉嫌在香港段行程中擅自增加、变更购物点,损害游客合法权益。
  【处理】经查,该旅游团由浙江A旅行社收客,浙江B旅行社具体操作,两社系拼团关系。浙江B旅行社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于6月17日在香港段的行程中擅自增加、变更了购物点(原约定的购物点为名钻或DIL、瑞钻或法而约、都会太平洋及DFS商场四处,后实际是去了凯旋珠宝、盈翠珠宝、谢瑞麟珠宝、巧克力店、都会太平洋免税集团五处购物点),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杭州市旅游委员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浙江B旅行社作出了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五、成都某旅行社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案
  【案由】游客李某等3人与成都某旅行社签订了2011年2月1日-5日海南三亚5日游的旅游合同。期间,该社要求3名游客购买航空保险费,并在未告知游客知晓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航班时间,遂引发游客不满并向旅游部门投诉。
  【处理】经查,成都某旅行社存在强迫游客购买航空保险以及擅自更改航班时间等问题,游客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据此,成都市旅游局要求该社立即退还游客航班延误费、航空保险费共计720元。成都市旅游局在调查3名游客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该社与游客所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和签约地点等事项,且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社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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