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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加大瓦斯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落实停产整顿措施,或者相关煤矿企业未按规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导致发生瓦斯事故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事故矿井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及时报送停产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情况和相关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按附表格式汇总有关情况,于4月3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季度10日前,将上一季度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总体进展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听取部分重点省份工作汇报,并组织专项督查。

  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联系人:牛 军

  联系电话:010-64463225、64464414(带传真)

  电子邮箱:niuj@chinasafety.gov.cn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010-68555099、68555097(带传真)

  电子邮箱:wasiban@ndrc.gov.cn

  附件: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矿井名称

 

隶属企业

矿井类型

生产能力 (万年/吨) 

停产日期

评估情况

整改重组情况

矿井关闭情况

是否评估

评估结果

停产整改

是否达标

重组单位

提请日期

关闭日期

 

一、国有重点煤矿

 

 

 

 

 

 

 

 

 

 

 

 

 

 

 

 

 

 

 

 

 

 

 

 

 

 

 

 

 

 

 

 

 

 

 

 

 

 

二、地方国有煤矿

 

 

 

 

 

 

 

 

 

 

 

 

 

 

 

 

 

 

 

 

 

 

 

 

 

 

 

 

 

 

 

 

 

 

 

 

 

 

三、乡镇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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