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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4.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境内居民应在收付款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中,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其既涉及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也涉及境外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境内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的有关规定申报以下数据: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按照出口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企业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出口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按照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此外,当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五)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之间的交易,例如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等导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内银行的境外账户支付款项等属于国内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96)汇国发字第13号,以下简称13 号文)申报其境外账户变动及余额情况。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涉及的概念
  (一)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个人的认定依据是其是否在我国居住一年(含)以上,一年(含)以上的视为中国居民。实践中,在缺乏相关辅助信息的情况下,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中国居民。
  (二)关于币种和金额的确定
  1.《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鉴于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计算机系统中提取数据时,“汇款金额”可能为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因此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可与汇款人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存在差异。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可能大于或等于实际付款金额。
  (三)关于国别的确定
  1.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2.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为反映我国对外负债的变动情况,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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