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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等13个市和重庆巫山县等74个县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等13个市和重庆巫山县等74个县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批复
(发改西部[2012]898号)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吉林、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林业厅(局):
  你们关于申请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等13个市(州、盟)和重庆巫山县等74个县(市、区、旗、团,名单见附件)开展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总体要求
  各试点市县要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的主要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消费模式为重要抓手,以构建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体系为关键环节,从试点市县的实际出发,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大力开展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等地方特色明显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推动形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着力构建生态文化推广体系,积极引导消费者选择经济适用的绿色环保产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明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逐步完善建设生态文明的体制机制保障。通过开展试点,探索不同主体功能区域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好试点的配套政策
  为支持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工作,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对试点市县安排一定引导资金,支持有关市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并根据考核结果逐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关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的要求,在分解国家生态建设工程等资金时适当向试点市县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建设任务,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等补助资金也要向试点市县适当倾斜。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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