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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收益[2012]153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中央企业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为按时完成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工作任务,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规范,切实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交利润和国有股股利、股息,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依据《通知》中规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上交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国家股分配股利、股息。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1应交利润基数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2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三类人员费用”形成的负数金额填报。
  3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4企业合并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比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发生变化的,应逐项说明变化的金额及原因。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报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三)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三、各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客观反映相关情况,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按时报送国资委。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2年4月30日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和报表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各一式2份)报送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各1份),同时抄送财政部企业司。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11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三)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中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一位小数。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可在国资委网站收益管理局子站下载。
  四、各中央企业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机制,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附件: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表1: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11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   目

申报数

国资委审核数

财政部复核数

1

合并净利润

 

 

 

2

减:少数股东损益

 

 

 

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6

上交利润基数

 

 

 

7

上交利润比例

 

 

 

8

本期应交利润

 

 

 

9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10

减:本期已交利润

 

 

 

11

应交(退)利润余额

 

 

 

附送资料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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