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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铜岭铜矿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铜岭铜矿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1194号)


江西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呈报〈铜岭铜矿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赣文保字〔2010〕4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铜岭铜矿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结合遗址内涵和特点,进一步完善价值评估,做到准确、深入、全面。应在与其他相似矿冶遗址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科学评价铜岭铜矿遗址在我国古代采矿业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
  (二)应深化遗址现状评估,可参照《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遗址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补充铜岭铜矿遗址现有遗存构成情况、遗址破坏现象和程度的相关说明,对遗址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
  (三)应补充现有保护区划存在问题和调整依据。根据考古研究成果、现状评估结论、遗址整体保护和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调整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可考虑将武九铁路以南部分列入遗址保护区划。建议依据地形地貌特征划定保护区划的具体边界,增强可操作性。
  (四)管理规定的内容应准确、具体、严格,具有逻辑性和针对性。应进一步明确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提出不同的、明确的控制要求,并与土地利用调整措施相一致。
  (五)应针对遗址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提出原则性要求,增强可操作性。保护目标中涉及遗址展示的内容,应列入展示与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建议将揭露回填区列入展示规划统筹考虑。
  (六)应进一步加强遗址展示利用前景的评估,科学确定适当的展示与利用方式方法,进一步论证建设遗址博物馆、考古遗址公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明确遗址博物馆、文化服务中心的选址位置,补充相关依据,并合理测算建筑体量和游客容量。考古遗址公园的具体内容和九江冶金总厂相关工业遗产的整治与利用,建议分别编制专项规划。
  (七)应调整专项规划的内容,建议将土地利用、旅游休闲、新农村建设等分别作为专项规划内容,从文物保护角度提出基本原则和框架。
  (八)应根据遗址保护展示的需要对考古工作提出规划要求,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根据遗址规划、保护展示、学术研究的需要,制定专门的考古工作计划,对铜岭铜矿遗址进行长期、系统、深入的考古工作。考古工作计划应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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