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20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建立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效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案件防控工作,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实施:考核工作按照监管层级,依照法人监管、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和银监局分别实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机构由银监会相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实施考核;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由属地银监局实施考核,其中,外国银行分行由其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实施考核。
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衡量了被考评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应作为监管部门制订年度监管规划、进行风险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及采取监管措施的参考依据。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评原则
对年度内发生非自查发现重大、恶性案件的被考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其考评结果为不满意。案件是否为重大、恶性,由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进行认定;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认为难以判定的,向案发法人机构对口的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案件稽查部门、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认定。
对于其他被考评机构,通过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工作质量、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内控执行力建设和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来评价其年度的案件防控工作水平。综合考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二、考评标准
(一)考评要素
1.案件防控工作组织:通过评价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视程度、人员配置、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来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