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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川安监(2012)23号文件的通知


  (九)建立重点监管煤矿监督检查档案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确定的重点监管煤矿,应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和台账。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会诊”报告、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以及历次检查记录、执法文书等。

  第八条 重点监管煤矿监管监察情况的定期报告。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3日前应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每季度第1个月5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报告;各煤监分局每半年结束后5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报告。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并填报报表。

  第九条 严格对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点监管煤矿存在不履行法定安全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等问题,以及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检查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 报告时间段:

序号

地区

重点监控煤矿
  (数量)

检查矿井数(次)

覆盖率(%)

查处隐患情况

处理处罚情况

备注

发现的隐 患(条)

其中:重大隐患(条)

停产整顿(矿次)

暂扣证照(矿次)

局部停产、停业(矿次)

经济处罚
  (矿次/万元)

 

XX煤监分局

 

 

 

 

 

 

 

 

 

 

 

XX市(州)

 

 

 

 

 

 

 

 

 

 

 

 

 

 

 

 

 

 

 

 

 

 

 

XX县

 

 

 

 

 

 

 

 

 

 

 

XX县

 

 

 

 

 

 

 

 

 

 

 

 

 

 

 

 

 

 

 

 

 

 

 

省煤炭产业集团

 

 

 

 

 

 

 

 

 

 

 

 

 

 

 

 

 

 

 

 

 

 

 

 

 

 

 

 

 

 

 

 

 

 

 

省古叙煤田开公司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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