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评定。重点监管煤矿一年一评定,半年一补充。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情况,确定并列入年度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名单,下半年将上半年发生事故的煤矿纳入下半年重点监管煤矿的范围。
重点监管煤矿的数量,原则上每年初按全省煤矿总数的20%确定。
第三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确定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煤矿,应确定为重点监管煤矿: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
(二)发生瓦斯或透水非伤亡事故的煤矿;
(三)有水患、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
(四)安全管理混乱、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的煤矿;
(五)存在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
(六)隐瞒事故不报的煤矿;
(七)其他需要确定为重点监管的煤矿。
第四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认定。每年初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原则提出重点监管煤矿初选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审查确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煤矿名单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和群众进行监督。
第五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期限。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达到以下标准的次年不再列为重点监管煤矿,到期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验收:
(一)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采掘部署合理,采煤方法正规,淘汰落后的支护方式;
(三)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
(四)紧急避险等“六大系统”按规定要求按期完成;
(五)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矿区域综合防突和局部综合防突两个“四位一体”措施落实到位;
(七)有水患威胁的矿井《
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到位;
(八)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二级以上。
第六条 重点监管煤矿应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专家“会诊”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人,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
(二)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重点监管煤矿应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内容应包括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依法组织生产建设、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等。
(三)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点监管煤矿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按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