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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20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调整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分类管理标准,为做好前后台业务衔接,我公司相应调整《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0]47号)沪市挂牌公司债券可实行多边净额结算的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的标准执行。修改后的通知见附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协商,现将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司债券可实行多边净额结算的标准
  (一)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中国结算公司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可实行多边净额结算。
  (二)对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中国结算公司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可实行多边净额结算。
  (三)对于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不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可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四)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相关资质评级下降,导致公司债券不再符合上述净额结算标准的,中国结算公司有权对其实施逐笔全额结算。
  二、调整公司债券可进行质押式回购的标准
  满足上述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券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质押券用于相应市场的质押式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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