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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五)培训班结束后,各培训基地须规范培训工作档案,并将学员参加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有关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各省、区、市体育局须将培训资料汇总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备案。培训资料包括:培训班计划、举办培训班的通知、教学参考资料、培训班负责人、授课教师(包括单位、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或职称)、学员资料表格(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时间等)、培训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国家体育总局将择期举办2012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工作和培训教学研修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培训经费

  (一)国家体育总局承担符合培训资格、规定数额内的学员学费、学习材料费和食宿费,请各培训基地垫支培训经费,待全国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合理开支一次性拨付经费。

  (二)各省、区、市体育局及各培训基地要审定账户、开户行和账号,不得有误。

  (三)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好经费,充分利用基地的师资和教学、食宿等方面的条件,节约并有效地使用经费。

  (四)培训结束后,须将培训经费开支明细单、经费使用说明书、培训工作总结以及获得培训合格证人员名单、基本资料及通讯录,于10月底前报至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部(电子版发至shtyzdy20088@126.com)。各省、区、市体育局或各培训基地在收到拨款后,须于2012年12月10日前寄回收据发票。

  联系人:闫树文

  电话:(010)87183980 87182200

  传真:(010)67133577 67147625

  手机:13601038827

  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2012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2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北 京

90

  湖 北

80

天 津

70

  湖 南

60

河 北

120

  广 东

160

山 西

80

  广 西

80

内 蒙

100

  海 南

60

辽 宁

150

  重 庆

60

吉 林

200

  四 川

100

黑龙江

150

  贵 州

60

上 海

70

  云 南

50

江 苏

500

  西 藏

100

浙 江

150

  陕 西

160

安 徽

50

  甘 肃

60

福 建

100

  青 海

40

江 西

60

  宁 夏

40

山 东

200

  新 疆

100

河 南

300

新疆生产设兵团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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