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决定开展2012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中有关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的人员。
二、培训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11]229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确保在9月底前完成2012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11月底前完成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工作,年底前完成2012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工作。
(二)各省、区、市体育局要与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各司其职,拟定培训计划,共同组织举办培训班。安徽省和湖南省的培训工作,分别由上海体育学院和武汉体育学院承担,西藏自治区的培训工作由成都体育学院组织选派教师赴藏办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工作在新疆体育局协助下由新疆师范大学承担。
(三)培训使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2011年版)》(以下简称《大纲》),各培训基地要按照《大纲》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以下几部分:培训目的、任务,培训时间与地点,培训内容、时数及授课教师,考核与结业安排,专题讲授要点,培训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4月底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根据各地上报的2012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和符合培训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确定2012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名额分配(见附件)。各省、区、市体育局要认真组织生源,严格审定把关,确保符合条件、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参加培训,并严格按国家体育总局分配的名额组织培训班。各省、区、市须将培训通知抄送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通知中要明确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纪律要求,保证做到全脱产学习,并严格执行不办公、不请假、不会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