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相关石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继续深入扎实开展,进一步强化石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2年4至7月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中央石油企业及与其合作的外方作业者,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石油企业的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单位。

  二、督查内容

  (一)钻井、完井、试油和修井等作业过程安全措施及井控措施落实情况。井场布置是否满足防喷、防爆、防火、防毒、防冻等安全要求;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试压、使用和管理;防喷器组合、节流压井管汇的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是否满足压力要求;是否落实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和坐岗观察制度;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储备足够的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点火程序。

  (二)含硫油气井硫化氢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选用相应压力级别的抗硫井口装置及控制管汇;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作业现场是否按规定安装硫化氢监测装置,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三)油气处理、输送等过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安全距离等是否满足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要求;站场内设施是否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是否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

  (四)安全基础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并运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审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资格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工业动火、临时用电、平台拖航移位、受限空间作业等是否建立作业许可制度或程序,作业前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全过程是否落实发证检验制度;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是否经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