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提供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的函
(办博函〔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促进我国对文物和艺术品等进口藏品的收藏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第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10年1月,联合公布了享受进口藏品免税政策的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拟于今年继续联合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二批),并由我局开展确定享受该政策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的有关工作。
请将你局实行归口管理的,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及其批准文件和法人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送至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