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不同意“辽宁省国宝辽砚博物馆”设立备案的函
(办博函〔2012〕108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抄报的《关于同意辽砚博物馆更名为辽宁省国宝辽砚博物馆的批复》(辽文物发[2012]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博物馆的设立及命名,应当根据其使命、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以及藏品门类、科研和社会教育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名实相符的名称并依法报批。
二、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及《
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局2011年7月批准设立的辽砚博物馆拟冠以“国宝”字样,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请你局督促该馆加强整改,确定合适的名称后重新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