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N+2日,本公司根据时间优先原则,对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申报做无效处理,并将有效及无效认购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4、发售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5、认购截止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9:00前,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申请,将实际收到的有效认购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组合证券方式认购交易型基金的,本公司根据网上、网下不同方式,分别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传输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数据,将投资者用于认购的组合证券从其证券账户划出,由本公司保管。
组合证券从投资者证券账户划出前产生的孳息归属认购投资者本人所有,本公司不将其做认购处理。
第十二条 组合证券从投资者证券账户划出前,遇有司法执行、质押或非交易过户的,认购无效。
第十三条 本公司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冻结天数计算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银行按季结息后划入基金托管人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募集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返还认购资金和组合证券及孳息的责任,本公司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第四章 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交易型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到本公司办理交易型基金上市前的有关登记手续。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交易型基金有效明细数据办理初始登记,同时,将保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组合证券及其孳息划入该基金相关账户。
对于跨市场交易型基金涉及的组合证券,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组合证券数据,将相应证券划入该基金的证券账户。
对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交易型基金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本公司可在交易型基金上市交易之前,根据基金管理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申购明细数据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上市前的份额标准化数据转换的变更登记。
投资者通过托管证券公司申报基金份额交易、申购及赎回的,本公司根据相关数据及本公司组织完成的交收结果,办理组合证券及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交易型基金的分红派息业务。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红利资金及相关费用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交易型基金份额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持有人名册服务、质押、司法协助等业务参照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同类业务办理。
第五章 清算交收及违约处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本公司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按照以下原则为交易型基金的交易、申购、赎回提供结算服务:
(一)对于交易型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由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提供净额结算服务。
(二)对于交易型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本公司可提供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代收代付服务。
(三)对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四)本公司为交易型基金提供结算服务时,按照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代收代付的顺序办理。
第二十条 对适用净额结算原则的相关业务,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依据净额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可撤销的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当且仅当结算参与人履行其资金交付义务时,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交收具有最终性。
第二节 净额结算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传输的T日基金份额交易、纳入净额结算的申购及赎回数据,进行证券和资金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以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将所有纳入净额结算的、以“货银对付”为交收原则的相关业务的资金进行轧差计算,并根据该净额进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完成交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完成交收的净应付基金份额,本公司不办理对该部分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质押、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第二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履行证券和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办理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之间的资金划付、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划付,并根据结算参与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投资者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在组合证券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办理组合证券在申购方或赎回方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交收。组合证券为A股的,遵从A股交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在最终交收时点小于其应付净额的,构成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在该结算参与人应收取的基金份额中确定待处分证券,将其划入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并照常办理其他基金份额和资金的交收。
第二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申报确定待处分证券,结算参与人未申报或申报的证券价值低于待处分证券价值上限的,本公司再按照相关顺序确定待处分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