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基金账户中用于T日投资者赎回的沪市组合证券。
  第二十七条 T日日终结算参与人完成T-1日证券交易、认购的资金交收后,其资金交收账户内仍有剩余可用资金的,应先用于T日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T日证券交易的首次资金清算金额为净应付,且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的,其差额部分为待交付金额。
  第二十八条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证券交易、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证券交易的首次资金清算应付净额,或者T日证券交易的首次资金清算金额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证券从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第二十九条 对于T日有待交付金额的结算参与人满足以下公式的:
  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交收担保品证券价值-其他品种已待交收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0,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按照包括T日基金份额及相应组合证券在内的所有待交收品种成交记录计算的净应付款证券账户,本公司按如下原则确定具体待交收证券:
  对于基金账户,以其T日买入组合证券的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不超过T日净买入数量的沪市组合证券确定为待交收证券。
  对于非基金账户,以T日买入、申购所得基金份额、买入基金份额后赎回所得沪市组合证券的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不超过T日净买入和净申购份额的基金份额或由其T日买入基金份额后赎回且未卖出的沪市组合证券,确定为待交收证券。
  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的上限为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min{(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交收担保品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日首次资金清算应付净额}-其他品种已待交收证券价值以上公式中的“待处分证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收的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待处分证券、交收担保品证券、其他品种已待交收证券价值均按T日收盘结算价计算。
  第三十条 T日日终,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除待交收证券外的基金份额和沪市组合证券划拨至相应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按照结算参与人的委托代为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对于T日有待交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将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名下相关证券账户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于T+1日16:00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其应收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
  第三十二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将集中交收账户中相应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将上述证券由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代为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第三十三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未能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构成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
  第三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违约交收金额向结算参与人按与结算银行商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收取垫付利息,并按违约交收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
  (二)扣划该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直至扣划自营证券的价值足以弥补资金交收违约。
  (三)结算参与人发生重大交收违约情形的,本公司可暂停办理该结算参与人基金份额申购的结算业务以及基金份额买入交易的结算业务,并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基金份额申购以及基金份额买入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代销协议的约定,依据本公司要求终止该结算参与人的基金份额申购委托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约结算参与人可在T+1日16:00前指定按当日收盘结算价计算不低于违约交收金额的待处分证券。
  已足额指定的,本公司将集中交收账户中未指定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未按时指定或指定不足的,本公司按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该结算参与人的部分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作为待处分证券,直到待处分证券足额。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未被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于T+1日16:00将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的待处分证券,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本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并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臵权。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发生净买入跨市场交易型基金并于当日净赎回且于对应交收日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将扣划其通过代收代付方式得到的相关交易型基金的净赎回资金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将该违约结算参与人应收的净赎回资金划付到其资金交收账户,以弥补其交收透支。
  第三十八条 T+2日16:00前,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的,本公司将其待处分证券从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日16:00,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的,本公司可从T+3日起开始变卖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变卖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所得用于弥补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不足部分,本公司将动用其交收价差保证金、结算互保金等,仍不足的,将继续追索;多余部分资金,本公司划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多余部分证券,本公司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将证券代为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