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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组合证券方式认购交易型基金的,本公司根据网上、网下不同方式,分别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传输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数据,当日冻结申报认购的组合证券,并将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本公司不冻结组合证券在认购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和孳息。
  第十三条 在认购冻结期间,组合证券发生司法执行的,本公司协助司法执行,解除所对应部分组合证券的冻结,并于当日将解除冻结的组合证券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交易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定条件,基金管理人承担返还认购资金及孳息的责任,本公司协助基金管理人将现金认购款退还有关结算参与人;以组合证券认购的,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解除组合证券的冻结。

第四章 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交易型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到本公司办理交易型基金上市前的有关登记手续。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交易型基金明细数据办理初始登记,同时,本公司解除对相应组合证券的认购冻结,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投资者的组合证券认购数据,将相应证券划入交易型基金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对于跨市场交易型基金涉及的组合证券,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组合证券数据,将相应证券划入该基金的证券账户。
  对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交易型基金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本公司可在交易型基金上市交易之前,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申购明细数据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第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交易型基金份额转换数据、交易型基金的交易、申购、赎回的申报数据和本公司组织完成的交收结果,以及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办理组合证券及基金份额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交易型基金现金红利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并与本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在派发现金红利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红利资金及相关费用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账户。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到指定交易证券公司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依发行人委托可暂由本公司保管,直至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按照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发放的金额,通过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对应的证券公司发放给投资者。
  第十八条 交易型基金份额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持有人名册服务、质押、司法协助等业务参照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同类业务办理。

第五章 清算交收及违约处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本公司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按照以下原则为交易型基金的交易、申购、赎回提供结算服务:
  (一)对于交易型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由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提供净额结算服务。
  (二)对于交易型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本公司可提供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代收代付服务。
  (三)对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第二十条 本公司按照上条规定的原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传输的交易型基金交易、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分,分别提供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代收代付服务。
  对于跨市场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沪市组合证券,申报赎回的基金份额,本公司于T日(指交易、申购、赎回发生日)日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传输的申购、赎回数据办理证券划付和基金份额记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净额结算业务,本公司依据T日的净额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可撤销的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净额结算服务的,当且仅当结算参与人履行其资金交付义务时,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交收具有最终性。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暂不交付该结算参与人相应应收证券,并予以处臵以抵补其资金交收违约。

第二节 净额清算交收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T日闭市后,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传输的T日基金份额交易、纳入净额结算的申购、赎回数据进行基金份额、沪市组合证券、相关现金替代的清算,清算结果并入T日其他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金额,形成当日证券交易的清算净额。本公司将清算结果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份额交易、纳入净额结算的申购、赎回的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基金份额和沪市组合证券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单只交易型基金,如根据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传输的纳入净额结算的申购赎回数据为总份额增加或减少的,本公司据此直接在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做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委托,将以下证券从结算参与人或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一)结算参与人或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T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赎回所用的基金份额、申购所用的沪市组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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