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渔[2012]37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市)及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近日,财政部对《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56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5号),继续将“大洋性专业远洋渔船购建项目”作为中央财政贴息对象。现将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2012年贴息周期内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请汇总审核后于4月5日前报送我部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