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结算参与人参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结算业务标准》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64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56条的相关规定,现将结算参与人参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结算业务的具体标准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结算参与人参与由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结算业务的,应事先取得本公司核准的结算资格。本公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相应结算资格的管理:
(一)结算参与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公司给予其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结算业务资格:
1、已获得证监会批准的基金代销资格,并获得交易所对其参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同意;
2、结算参与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交收违约;
3、结算参与人为证券公司的,其最近一年获得中国证监会分类评级标准应达到B级(含B级)以上;结算参与人为托管银行的,必须与本公司签订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落实交收责任。
(二)结算参与人取得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结算业务资格后,应持续满足上条规定条件。任何一项条件不再满足的,本公司有权取消其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结算业务资格,并报告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