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执法示范活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2]30号)
北京、辽宁、江苏、湖南省(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部决定2012年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执法示范活动”,结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选取部分重点县级渔政执法机构作为执法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单位
经我部渔政指挥中心与相关省(市)协商,确定北京、辽宁、江苏、湖南4个省(市)的9个县级渔政执法机构为2012年执法示范单位(名单见附件)。
我部已将2012年各示范单位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执法示范”工作补助经费列入“渔政管理”项目预算,由各示范省(市)的省级渔政执法机构统筹安排。
二、工作目标
执法示范活动以“规范执法,强化服务”为原则,执法示范单位通过对辖区内现有及今年新申报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执法监管,积极探索和建立有效的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规范化模式和工作机制,增强执法人员在执法管理中服务渔民的意识,促进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同时,有效提升示范单位辖区内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信誉,发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对周边水产养殖企业和经营者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工作要求
执法示范活动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各示范省的省级渔政机构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办渔[2010]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规范执法,强化服务”的原则,对参与示范的渔政执法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并按以下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一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2.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3.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档案。二是对示范场开展以下执法检查和服务:1.有关合法证件完备情况;2.《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的使用情况;3.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4.配合产地水产品抽检情况;5.加强对示范场培训和指导等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