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代理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对账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总行与财政部之间按月对账。
第二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1个工作日内,各代理银行总行向财政部报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附表5)及电子数据,财政部对相应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 各代理银行总行于每月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当月与一级预算单位、下属基层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六章 财政部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与一级预算单位之间按季对账(具体为第二、三、四季度)。
第二十五条 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国库司向各一级预算单位发出纸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会计对账单》(附表6)及基层预算单位支付明细电子数据。
已与财政部国库管理外围平台联网的一级预算单位,可从该平台下载其下属基层预算单位支付明细的电子数据;未与该平台联网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到财政部国库司复制相关电子数据。
第二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执以及本部门及下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季度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七章 代理银行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对账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按月对账。
第二十八条 具体对账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对账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之间按日、月、年对账。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按日、月、年向财政部报送《中央总金库库存表》及电子数据,核对中央总金库库存余额。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统一管理与监督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工作,对预算单位内部、代理银行内部和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对账情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对账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基层预算单位对账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总行负责总行及下属基层经办行对账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发出对账单;
(二)伪造、变更或提供虚假对账单;
(三)不按规定核对和反馈对账信息或反馈虚假对账信息;
(四)对账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核查原因并予以更正;
(五)不配合相关单位核查和解决对账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账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预算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代理银行,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ⅹⅹ银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
基层预算单位名称:
基层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对账月度: 年 月 第 页,共 页
账号: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预算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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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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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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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下达额度
| 本期支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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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下达额度
| 累计支出数
(含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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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退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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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未支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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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本期支款数
| 本期退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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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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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3 = 4+5
| 2
| 3
| | | | |
当年预算支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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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 科目1
| | | | | | | | | |
| 科目2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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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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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1
| | | | | | | | | |
| 科目2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列数据对账结果(是否核对无误):
对账人: 复核人: 基层预算单位盖章
| 上列数据核对无误后,请签章退回我行。
会计负责人: 制表人: 基层经办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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