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四)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财政决算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单位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决算数据也是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建立健全预决算互动机制。与国家预算体系不断完善相适应,研究建立由公共财政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国家财政决算体系;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完整性,研究建立跟踪统计反馈机制,及时反映地方年初预算到位率和预算调整情况;配合预决算公开,加强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衔接工作研究;进一步加强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和规范财政权责发生制列支等工作研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继续研究“民生”等大口径支出统计问题。要积极关注政策变化和预算执行特点,发挥决算数据全面、翔实的优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要将上级财政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计划单列市所在省,该省本级决算中不含中央对计划单列市的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实行省直管县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财政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地市本级是否反映省对直管县的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并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中注明编报口径。
  (二)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11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11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中央财政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12年2月底前,将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基金预算收支总表、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报送我部;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1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201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