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水产苗种、热作苗木。
(三)重点单位: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运销大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乡村流动商贩以及水产苗种繁育单位。
(四)重点时节:针对农资产品购销、使用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加强春耕、秋播、动物疫病高发期、水产育苗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的市场监管,进一步营造对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高压氛围。
三、主要措施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1.严把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监管。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口,严格许可条件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严肃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侵权假冒行为的,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强化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要会同工信、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和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要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坚决取缔生产销售侵权和假劣农资“黑窝点”。
2.加大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农资物流配送、乡村流动农资商贩的定期监控检查;要认真梳理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的企业和产品,并予以重点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对侵权假冒予以打击。
3.加强监督抽查,创新监管手段。要制定农资产品质量监督和种子品种真实性抽查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以连续两年抽检质量不合格、反复“套牌”侵权、群众投诉举报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为重点对象,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检打联动,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侵权和制售假劣农资源头。
4.加强案件查处,凸显监管成效。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对已发现案件线索的排查,突破一批大案要案。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对侵权和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并由侵权和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严肃查处。对涉及到其他部门或者多个部门的案件和线索,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农业部、
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犯罪分子、移送相关案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检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