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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水)上搜救行动协调联系规则》和《关于建立海(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区域联动合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水)上搜救行动协调联系规则》和《关于建立海(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区域联动合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水)上搜救行动协调联系规则》和《关于建立海(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区域联动合作机制的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海(水)上搜救行动协调联系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水)上搜救协调指挥行动,及时、准确传递搜救协调指令,提高搜救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海上应急救助力量所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救助力量)开展海(水)上搜救行动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海(水)上搜救行动协调联系遵循及时、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与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交通运输部所属有关单位和其他国家或地区搜救机构的协调联系。
  第五条 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与其他同级海(水)上搜救中心、本辖区海(水)上搜救责任区内的救助力量的协调联系;已与香港、澳门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有搜救联络协议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已有联络协议的省级搜救中心)按协议协调联系。
  第六条 救助力量负责与相对应的海(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联系,服从搜救中心的组织协调。

第三章 实施

  第七条 发生海(水)上险情,并需要组织救助时,搜救中心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救助力量,具体协调内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信方式联系,特殊情况下亦可采取其他通信方式。
  第八条 搜救中心与救助力量的协调联系
  (一)协调
  搜救中心组织实施海(水)上搜救行动需协调救助力量时,应及时填写表A1,发送至相关救助力量,并予以确认。
  救助力量接到表A1后,应及时填写回执并回复至搜救中心。
  救助力量收到来自搜救中心以外单位和个人的海(水)上遇险信息后,应立即填写表A2,发送至所在水域的搜救中心,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配合做好现场搜救工作。搜救中心应补发表A1至相关救助力量。
  (二)调整和修正
  搜救中心发出表A1后,如有遇险位置、搜救区域、现场救助力量等重要搜救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发出表A3进行变更,并予以确认。
  救助力量接到表A3后,应及时填写回执并回复至搜救中心。
  救助力量如需变更回执内容,应填写表A4回复至搜救中心进行变更,并予以确认。
  (三)反馈
  搜救行动中/终止时,搜救中心应填写表A5,发送至各相关救助力量。
  救助力量因天气、设备等原因不能派出或派出力量被迫返回、或难以实施救助时,应书面报搜救中心。
  第九条 搜救中心与气象、海洋、通信及卫生部门的协调联系
  (一)协调
  组织、指挥、实施海(水)上搜救行动需要气象、海洋、通信及卫生等部门协助提供信息服务时,搜救中心应填写表B1,发送至相应的气象、海洋、通信及卫生等部门,并予以确认。
  (二)调整和修正
  搜救中心发出表B1后,如有遇险位置、遇险时间等重要信息更正时,应及时发出表B2进行变更,并予以确认。
  (三)反馈
  气象、海洋、通信及卫生部门接到搜救中心请求协助提供信息服务的协调书后,应对任务内容进行研判,并尽快填写回执回复至搜救中心。因故不能提供所需信息时,要在回执中说明原因。
  第十条 搜救中心之间的协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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