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并上报录用方案。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拟定并上报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
(二)发布公告。根据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核准的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及录用计划,各省(区、市)气象局需通过单位网站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录用公告,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需通过单位网站在本单位发布录用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资格审查。受理报考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考试需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考试的人员,工作小组组织对其思想政治品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五)身体检查。
(六)确定人选。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七)公示结果。各省(区、市)气象局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单位网站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公示,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单位网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上报拟录用人员有关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各省(区、市)气象局及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将拟录用的编外用工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审批。
(九)根据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审批意见,同意录用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不同意录用的,用人单位需向未录用人员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及时、准确、全面公布录用中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等环节的进展情况。
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京内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公布录用中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等环节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编外用工人员被录用后,必须在气象部门继续工作5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录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编外用工人员,不得录用到与该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录用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办理编外用工人员录用事项时,涉及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录用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录用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