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坚持人事部门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录用方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精简高效、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本单位业务、科研等岗位需要,编制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
第九条 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主要包括:申报理由、录用计划、时间安排、工作程序、组织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人事部门统筹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所辖气象部门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经各省(区、市)气象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报送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核准备案。
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报送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需对年度录用计划进行核批。
第三章 录用条件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录用编外用工人员应当面向本行政区域全体编外用工人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应当面向京内单位的全体编外用工人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第十三条 编外用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在本单位业务、科研等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工作表现突出,获得本单位或上级单位表扬或奖励,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录用单位所在城市有户籍要求的,被录用者需具有单位所在城市的户口;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录用程序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及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在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时,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录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工作小组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