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气发〔2011〕11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外用工人员是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从编外用工人员中引进优秀人才,鼓励编外用工人员为气象事业努力工作创造业绩,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 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将在气象部门业务、科研等岗位上工作的编外用工人员中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的骨干人员,有计划地录用为国家气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人员是指从社会招聘,并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
第四条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编外用工人员。
第五条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归口管理全国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录用方案核准和录用人员审批等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中国气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