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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卫监督函〔2012〕6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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