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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的通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实地核查、书面评审、核对账目、延伸审查、对外公示等多种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各项数据及相关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有关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等,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自产自用部分、无原料收购发票或产品销售发票部分、收购并销售外单位产品部分及其他不符合《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均不得纳入补助申报范围。对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虚报冒领财政补助的地区,将按规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扣缴补助资金以及暂停该地区中央财政节能与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名单》外企业,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纳入《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从《名单》中剔除,取消其秸秆能源化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并扣回财政补助资金。

  请按规定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核实汇总,编制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填写《XXXX年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连同企业上报材料,于2012年4月16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表格电子版发至邮箱:nengyuanchu@126.com),逾期不再受理。如有特殊情况,请另行说明。

  附件:1、XXXX年秸秆收购发票明细表

  2、XXXX年秸秆能源产品销售发票明细表

  3、XXXX年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

财政部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XXXX年秸秆收购发票明细表
  企业名称(盖章):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货单位(人)

货物名称

数量

金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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