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各有关业务、科研单位在制定需求计划时应考虑到本单位优势学科发展和急需开展的技术攻关、紧缺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需求;各合作高校应综合考虑选送教师的个人情况、专业背景、合作高校的学科发展需求及其与气象业务发展之间的结合。双方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交流合作,推动学校教学、科研与气象业务、科研之间的衔接,实现合作双方的互动与互补。
第十三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司在每年4月底之前,向合作高校、中国气象局各有关业务、科研单位公布骨干教师交流的供求计划,内容包括合作高校拟参加交流的骨干教师有关信息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接收单位、岗位、接收人数及专业背景要求等信息。
第十四条 双方应根据中国气象局方面的需求计划和合作高校的交流意向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有关单位和合作高校在确定交流骨干教师的名单后,合作高校应及时提供选送骨干教师的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主动接洽有关合作意向。
第十六条 双方在确定参加年度交流的骨干教师后,应及时通知骨干教师本人。各合作高校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接收骨干教师的基本情况报中国气象局科技司备案。
第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司在每年7月底之前确定合作高校骨干教师赴中国气象局交流年度安排,同时抄送人事司。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参加交流的骨干教师应尽快熟悉所在单位的业务、科研工作。合作高校应与接收单位协商制定骨干教师交流的具体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并在每年6月20日之前报接收单位。该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将作为接收单位考核骨干教师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骨干教师在交流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骨干教师应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交流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骨干教师交流结束前,接收单位应组织对骨干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交流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表现。接收单位应及时将骨干教师的考核情况反馈给相关合作高校,并报中国气象局科技司、人事司备案。经考核合格的,由中国气象局科技司出具《局校合作高校骨干教师赴中国气象局交流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