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合作高校与中国气象局开展骨干教师交流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负责对骨干教师交流工作进行检查;骨干教师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安排骨干教师在气象业务、科研方面的具体工作、日常管理及考核;合作高校配合做好相关骨干教师的选送工作;中国气象局人事司负责协调接收单位做好骨干教师交流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接收单位
第四条 接收单位包括中国气象局直属业务单位及国家级科研院所。
第五条 接收单位应为合作高校选送的骨干教师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根据骨干教师的学科背景以及合作高校的学科发展需要,安排骨干教师参与或承担相关的日常气象业务、科研工作,并做好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参加交流期间,接收单位应为合作高校选送的骨干教师提供租房补助、工作日午餐补助,负责协助办理出入证、职工餐厅饭卡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基本办公条件。
第三章 合作高校和骨干教师
第七条 合作高校应选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5岁的青年骨干教师参加交流。如经接收单位与合作高校双方认可,参加交流的骨干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合作高校应为参加交流的骨干教师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按期完成交流任务。交流期间,合作高校不得安排其承担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出国任务,并保证其工资、基本津贴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合作高校照常发放。
第九条 参加交流的骨干教师须与接收单位签订合同书,明确交流期间的工作任务、岗位、预期目标、成果标注和成果共享等事宜。
第十条 考虑到高校的教学计划安排,骨干教师的交流期限一般为每年的9月至次年的8月,为期一年。如需延长,可由合作高校在下一年度交流计划中提出延期申请。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各有关业务、科研单位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当年接收骨干教师交流的需求计划报科技司,内容主要包括所需专业、人数要求等。合作高校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当年拟派遣教师的需求计划报科技司,内容包括教师姓名、所在院系、职称、专业背景、拟交流的单位、岗位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