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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局校合作高校骨干教师赴中国气象局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局校合作高校骨干教师赴中国气象局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气函〔2011〕30号)


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山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兰州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云南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北京、辽宁、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新疆等省(区、市)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培训中心,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上海台风研究所、武汉暴雨研究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成都高原气象研究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
  为完善局校合作工作中气象人才培养和交流互动机制,增加气象业务科研单位与合作高校的深层次交流,促进高校教师了解现代气象业务体系的建设需求,推动合作高校在教学实践中主动服务于气象现代化建设,培养适合气象事业需要的优秀人才,中国气象局制定了《局校合作高校骨干教师赴中国气象局交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局校合作高校骨干教师赴中国气象局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校合作高校(以下简称合作高校)派遣骨干教师赴中国气象局开展交流工作,促进高校教师了解现代气象业务体系的建设需求,推动合作高校在教学实践中主动服务于气象现代化建设,完善气象人才培养和人员互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高校骨干教师赴中国气象局有关科研业务单位的交流工作是合作高校提高气象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气象相关学科建设和提升服务社会能力的重要举措。交流工作应按照“面向业务、促进双赢”的原则,重点围绕高校教师熟悉现代气象业务、科研的现状和需求,进一步拓宽气象业务和科研工作的知识面,为合作高校结合现代气象业务、科研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气象教学、科研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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