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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38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气象局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38号建议的答复


沈家聪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建议》(第303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问题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法律法规。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0年1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命令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570号国务院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制定实施,不仅完善了灾害防御法律体系建设,也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法律效力层次还不够高,作为行政法规,它偏重于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能满足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需求。因此,为了以法律方式规范全社会广泛参与气象防灾减灾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行动机制,使“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更加完善、更加有效,我局赞同你们提出的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的建议,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关于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长效机制问题
  近年来,多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取得进展,部分地区探索建立了区域联防、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机制。中国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预警服务部际联防员会议制度,组建了由25个国务院工作部门组成的部际联络员队伍,实现气象灾害防御部际联动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在应急减灾工作中,气象与水利、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教育以及民航、电力等部门加强应急联动,在灾害防御中发挥了“消息树”作用。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通过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体制、机制、法制,我国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显著增强。下一步,中国气象局将进一步推动合作联动,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联动机制的作用,全力做好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山区海上等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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