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1676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文物保护规划〉并请审批的请示》(内文物发〔2010〕16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在系统梳理以往考古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客观、科学地评估遗址社会价值,深化规划范围内工业生产、村镇和道路建设、河流冲刷等自然和人为因素对遗址的影响评估。
(二)结合地形地貌,按照完整性、可操作性原则调整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划。根据遗址保护和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级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划定界划。应进一步明确已知的墓葬区与遗址保护区划的关系,实现遗址整体保护。
(三)管理规定内容应明确、具体、严格,且具有针对性。应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区建设的具体控制要求,并结合遗址保护管理和村镇发展需要,调整现有建设控制地带分类,科学制订各级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规模、高度、色彩等具体控制指标。
(四)完善、深化保护措施,增强针对性。墓葬保护措施应与管理规定相符。补充遗址本体和墓葬区的安防要求、具体防洪要求和防洪设施建设规模说明。宝贝河防护措施应全面、有效,不应仅针对洪水问题。
(五)环境整治措施中应明确墓葬保护区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的关系。应审慎考虑遗址保护区划内“退耕还草”问题,暂不宜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恢复牧场。对遗址保护范围内现有农业耕种范围、深度等应提出具体要求,确保遗址本体安全。
(六)补充遗址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转换、居民搬迁等依据和相关说明,明确搬迁范围、规模、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补充“用地功能平衡表”。
(七)进一步深化展示利用规划,统筹规划展示、服务设施及相关道路布局,补充观景塔、游客服务中心、栈道、辽墓展示馆等建设和选址的具体说明,并提出原则性要求。应开展建设考古遗址公园的可行性研究。
(八)应根据遗址保护展示的需要对考古工作提出规划要求,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制定考古工作计划,并另行报批。考古工作应以明确遗址布局、内涵、墓葬分布范围等为主,加强已有考古发掘资料的整理和出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