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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十二连城城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十二连城城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1670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对〈准格尔旗十二连城城址文物保护规划〉评审的请示》(内文物发[2010]4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十二连城城址保护规划》及你局意见。
  二、 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在统筹考虑十二连城城址周边黄河两岸各处城址整体保护的基础上,整理、分析以往考古资料和研究成果,进一步加强考古工作,弄清城址的时代、内涵、布局,为明确保护对象、编制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应进一步深入评估农业耕种、道路建设、水利设施等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活动对城址造成的影响,并结合以往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加强分析黄河对遗址造成的破坏情况及安全隐患。
  (三)应结合遗址内涵及其环境特征,根据自然地形地貌调整保护区划的具体边界,以增强可操作性。建设控制地带应结合黄河河道治理和生态保护统筹考虑城址所在黄河沿岸的空间控制,并提出建设项目类型、建筑密度等更为具体的建设控制指标。
  (四)应针对现有遗存分类细化遗址保护措施,以确保文物本体真实性、满足整体保护与展示为前提,明确保护措施实施范围、工程量及技术要求,河岸崖壁的加固应在满足安全性的基础上注意保持原始河道景观。
  (五)补充说明防风林带、植被固沙等环境整治措施的具体规划要求。
  (六)应统筹考虑两处城址的展示规划要求,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形态的遗存特点合理确定展示内容、方式和线路,科学评估设立两处展示服务设施及观景平台的必要性,合理控制服务设施建设规模。
  (七)应针对城址本身及与周边其他城址之间的关系,提出考古与研究工作的规划要求,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考古研究单位编制考古工作计划。
  (八)应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用地性质调整、民居搬迁应结合全面考古勘探成果制定。
  (九)应依照《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进一步调整文本结构,规范文本文字和审批程序,做到科学、准确、严谨。应规范并校核图纸,规划地形图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形测绘图,细化环境现状图,补充保护规划总图及巨河滩展示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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