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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天目山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天目山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1770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天目山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1〕12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目山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加强对以往考古工作成果的整理与研究,明确遗址范围、布局和重要的历史环境要素,如老姜秦河与遗址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遗产构成。
  (二)进一步深化、完善遗址价值评估,制定合理的规划目标和规划原则。不宜将“修复”作为遗址保护原则,“提纯文物信息”等规划目标表述不准确。
  (三)应进一步完善现状评估,结合遗址埋深情况评估现有各类建设项目和城市发展对遗址的影响。
  (四)应在科学评估现有保护区划的基础上,结合自然地形地貌和城乡建设规划进一步调整保护范围边界,并根据实际建设控制强度分类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五)应根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并与水利等其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相协调。规范建设控制地带统一管理规定,分级制定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控制强度。
  (六)遗址覆土工程及覆土保护展示城墙的方式应慎重。老姜秦河的疏浚和拓宽应在具备考古依据的基础上,结合新通扬运河和姜秦河水利设施改造要求统筹考虑。
  (七)展示规划应以展示遗址的格局和价值为主,避免园林化。遗址公园建设应在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规划。
  (八)应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细化与《姜堰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姜堰市历史文化轴线概念规划》的内容衔接,明确拆迁量、搬迁安置选址及保障措施。
  (九)应根据遗址保护展示的需求,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考古工作建议。考古工作计划应根据遗址保护展示的需要结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制定,并另行报批。
  (十)应依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进一步调整文本结构,规范文本用语,明确各类区划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审批程序。规划文本中的强制性条款应避免出现不确定性内容,规划图纸应清晰表达遗迹分布、控制坐标等重要信息。补充用地现状和用地调整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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