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做好版权执法相关信息报送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加强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现版权领域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常态化,按照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打假办发[2012]4号)的要求,现就版权执法相关信息报送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案件信息报送
(一)报送主体
地方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将本单位立案查处的案件数量、案件信息向上一级版权执法部门报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汇总后报送到国家版权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各级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将本单位查处的版权执法案件向上一级版权执法部门报送,由省级文化综合执法总队汇总后报送到国家版权局,并抄送同级版权局。
(二)报送范围
1.各级版权行政执法机构依据《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立案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
2.各级版权行政执法机构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并立案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3.各级版权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整治情况。
(三)报送时间
2011年内结案的案件,应在2012年4月20日之前报送到国家版权局;2011年年底前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应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报送到国家版权局。
从2012年4月份起,各级版权行政执法机构对2012年年内新立案的和已结案的案件以及开展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整治情况,应于每月3日前(重要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2日)按月报送,1-3月份案件信息和整治情况合并统计,4月15日前报送。
(四)具体要求
1.案件报送应填写版权执法案件数量月报表及案件信息表,见附件1、附件2,重点督办案件同时填报附件3。
2.已经结案的案件,报送案件时应附结案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新立案的案件应附相关立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3.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整治情况填报见附件4。
4.报送案件信息和整治情况,除报送纸质文件外,还应将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
二、案件信息公开
(一)公开主体
地方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做到将查办的版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结果和已结案的版权刑事案件判决结果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开。对新立案的案件,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到司法机关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