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当前,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药品安全。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真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分析药品安全形势,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打假工作合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假效能,促进打假合力,增强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协作,规范案件移送查处工作
(一)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涉嫌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积极给予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无证生产销售药品信息、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查,及时发现、侦破涉嫌犯罪案件。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将案卷材料及时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