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
十七条、第
三十条、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
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他人索取资助,或者让他人支付、报销上述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