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两个专项课题均应当进行课题验收。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课题,需由课题责任单位向实施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部门(卫生部和总后卫生部)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备案,由实施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具体延期时间。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未经批准延期的,须如期接受课题验收。终止课题须在课题终止后的6个月内完成课题验收。
二、财务验收依据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财政部和我部下发的重大专项相关规定、财政部批复的重大专项课题预算和课题任务合同书等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
(一)《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
(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
(三)《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
(四)《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308号);
(五)《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办财函〔2011〕252号);
(六)财政部批复的重大专项课题预算;
(七)课题任务合同书等。
三、财务验收范围
已批准列入两个专项“十一五”计划,结题日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的课题均纳入本次财务验收范围。两个专项中由地方单位牵头承担的课题,其财务验收的组织实施由卫生部会同两个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两个专项中由军队单位牵头承担的课题,其财务验收的组织实施由总后卫生部负责,其财务验收办法将另行下发。
四、财务验收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领导。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和总后卫生部负责两个专项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两个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二)财务验收专家组。财务验收专家组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财务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财务验收工作。
(三)财务验收方式。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何种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