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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衔接联动。与前期专项总结评估工作和2011年三部门监督评估工作有机衔接,与财务验收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四)突出工作重点。本次任务验收工作以现场验收为主,现场验收主要针对与专项标志性成果和目标关联紧密的部分重点任务和重点单位。
  (五)充分依靠专家。在验收过程中均注重发挥多方面专家,特别是责任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
  (六)坚持公开透明。本项工作公开进行,验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10〕264号);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
  (四)专项“十一五”实施计划;
  (五)专项各课题任务合同书。
  四、验收范围
  已批准列入两个专项“十一五”计划,结题日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的课题均纳入本次任务验收范围。两个专项中除军队特需药物项目以外的所有课题,由卫生部会同两个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新药专项中军队特需药物项目课题,由总后卫生部负责。
  五、任务验收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领导。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卫生部和总后卫生部负责上述两个专项课题任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两个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组组织专家负责任务验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任务验收专家组。任务验收专家组由同行专家、管理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等不少于9人组成(传染病专项根据需要可增加生物安全专家),并确定1名组长。对于重点课题,可邀请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重大专项管理人员和科技重大专项生物医药板块监督评估组专家参与。任务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课题责任单位及参加单位的人员不参加相应课题的任务验收工作。
  为保证任务验收结果的可比性,对于不同地区的同类课题的现场验收,专家组成员差异最多不超过3人。
  (三)任务验收方式。课题任务验收采取书面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或以上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视被验收课题的具体情况确定。
  1.书面验收。采用书面评审的方式,由任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在审阅资料的基础上,形成课题验收结论。对于需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的课题,可补充进行会议或现场验收。
  2.会议验收。采用会议方式,由任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课题验收结论。对于需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的课题,可补充进行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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