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卫生部科训局:李萍 010-66880048
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综合组:范秀娟 010-88312287,88312271(传真)
艾滋病组:邓娟 010-88312270
病毒性肝炎组:尹军祥 010-88312278
结核病组:范秀娟 010-88312287
中医药组:董继鹏 010-88312282
能力建设组:许有莉 010-88312279
示范区组:高迪 010-88312280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3座603室(邮政编码:100044)。
2.财务验收联系人及方式。
卫生部规财司:王琳 010-68792160
附件:1.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任务验收工作方案
2.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
3.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材料(格式)(略)
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材料(格式)(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任务验收工作方案
根据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制定“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新药专项”和“传染病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任务验收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探索专项组织管理和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项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实施。任务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两个专项课题均应当进行课题验收。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课题,需由课题责任单位向实施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部门(卫生部和总后卫生部)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备案,由实施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具体延期时间。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未经批准延期的,须如期接受课题验收。终止课题须在课题终止后的6个月内完成课题验收。
二、基本思路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专项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组织,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会同专项总体组具体实施。
(二)严格依据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